《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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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手册》   

定价       48.00元 

正文语种       中文简体       出版者国别    中国      

作者       曲风                       

版别       红旗出版社    书号       ISBN  978-7-5051-4489-7

版次       2018年3月第1版       印次       2020年1月第4次印刷

出版日期       2018年3月   普通关键词           学科关键词    政治

印张       15    字数       200千字 开本       16    页数       240

中图法分类    D267.5-62      建议上架分类       时政/党建理论      包装       平装

一级分类              一级分类号    D     首印数    10000

责编       宁炳辉

封面用纸       250克铜版     内文用纸       70克轻型      包册数    /包

条码图片            供应商/图书品牌  

              长度       235mm   宽度       165mm

2.基本资料Ⅱ

前言/序言      党的十九大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也规定:“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关于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十九大党章是这样规定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贯彻党章中关于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使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坚强战斗堡垒。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基层党组织是我们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是功能上的一个要求,但总的是战斗堡垒,不能变成纯服务组织,它的政治功能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为党执政的根基,政治功能是其整体功能中最核心、最本质的部分,也是基层党组织的“魂”。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是指基层党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领导本组织内的党员履行党的义务、维护党的权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执政党在基层执政基础坚实牢固,确保党长久执政。当前,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更加有力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落地生根,是形势之需、党建之本、执政之要。基层强,党就强,基层弱,党就弱。治国安邦,重在基层;管党兴党,重在基础。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治理的主体之一。所以,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强调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正确理解和处理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关系,处理好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发挥的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和领导核心作用。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读者对象       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委员

广告语    1、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编写;

2、基层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的权威实操指南。

主题词    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   实用手册

作者/译者简介      曲风,现为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博士,党的学说史教研室主任。其专著主要有:《〈共产党宣言〉与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出版)、《马克思恩格斯政党理论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出版)、《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思想史》(人民日报出版社2003年出版)、《共产党执政――理论、历史、规律》(红旗出版社2004年出版),《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理论和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出版),《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研究》(红旗出版社2006年版),《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与机制》(五洲传播出版社2007年版)。

目录       前 言    001

第一章 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员发展工作

第一节 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为遵循    001

第二节 党员发展工作基本原则       004

第三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006

第四节 严格履行发展党员的基本程序和手续       007

第二章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党员组织管理工作

第一节 党员组织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028

第二节 不断探索党员组织管理的新途径       055

第三章 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一节 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内容    060

第二节 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形式和方法       067

第四章 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和纪律检查工作

第一节 严明党的纪律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    085

第二节 切实加强党内监督       096

第三节 加大党的纪律检查力度       103

第五章 机关基层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

第一节 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106

第二节 努力实现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创新    110

第三节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方法    114

第六章 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换届选举制度    118

第二节 党组织换届选举基本概念    120

第三节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的实施       129

第七章 党务工作常用文书

第一节 决议       135

第二节 决定       137

第三节 通知       140

第四节 请示       141

第五节 报告       144

第六节 总结       146

第七节 通报       148

第八节 计划       151

第九节 消息       155

第十节 通讯       156

第十一节 发言稿       161

第十二节 讲话稿       167

第十三节 政审报告    176

第十四节 党员鉴定    178

第十五节 会议纪要    179

附 录

中国共产党章程    181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9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220

编辑推荐       本书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支部工作条例及机关党组织工作等相关规定编写,并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修订,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实用指南和实操手册。

内容简介/提要      本书立足党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十个方面,逐条逐项地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组织设置和基本职责,如何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如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如何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建设,如何开展党内监督和纪律建设,如何实施党内选举,如何加强机关党支部建设,如何加强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如何落实机关党的建设责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解读。

精彩书摘       第二章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党员组织管理工作

所谓党组织对党员的组织管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使每一个党员都能正常地参与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的活动。加强党员组织管理,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员组织管理总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促进广大党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不懈努力。

第一节 党员组织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党员组织管理工作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几乎涉及党支部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要使党支部党员组织管理工作做出成效,必须全方位努力,切不可只抓一点,不及其余。一般说来,党支部党员管理工作要对以下一些主要内容给予高度的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一、健全和完善组织制度

制度是行为规范,党内组织制度是党员组织管理工作的规矩。健全和完善组织制度,要在以下制度上坚持下去,并不断创新。

(一)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也是党员组织管理工作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有严密组织性的战斗整体,就是因为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从六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明确了党内各种矛盾关系及其处理的正确准则。

在党员个人与党的组织的关系上,民主集中制要求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党的组织是一个整体,每一个党员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整体。因此,党要求自己的党员必须服从组织领导,遵守组织纪律,执行组织决议,完成组织分配的任务。如果党员可以随意脱离党的组织,对党组织的决定不履行执行的义务,那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党员,而党组织也就成为一盘散沙,就不能成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就没有战斗力。从根本上说,党组织的决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数党员的要求和意见,是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服从组织的决定,就是服从大多数党员的意见。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党员个人意见和党组织的意见不一致,这时,党员个人意见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是为了维护党组织的集中统一,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因此,当党员个人与党组织发生矛盾时,民主集中制要求个人服从组织。这样才能保持组织成员的行动一致,才能体现和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在这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要求。如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讲到: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我们共产党人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该心胸开阔、志存高远,始终心系党、心系人民、心系国家,自觉坚持党性原则。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在党员多数与少数的关系上,民主集中制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党组织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由于党员个人的文化水平不同,工作经历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产生不同的看法,形成多数和少数,这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民主集中制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即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必须拥护和执行多数人的决定。除必要时在下一次会上再提出讨论外,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党组织要认真对待少数人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作出决定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看法,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把双方争论的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在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上,民主集中制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存在着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下级组织要主动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要服从上级组织的领导和指挥;上级组织也要尊重下级组织,保证下级组织正常地行使职权,相信和激励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当上、下级组织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下级要服从上级,下级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除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外,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如果上级的指示、决定不适合当地的情况,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意见,说明情况,但必须在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或改变。在紧急情况下,下级组织来不及请示上级组织而又必须马上作出决定时,可以边行动边报告,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

在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关系上,民主集中制要求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简言之就是全党服从中央。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中央组织是党的首脑机关,是党的领导核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权威。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在党的组织体系中的这种最高地位和最高权力,决定了党的各级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以及全体党员都处于它的领导之下,全党都要服从中央,都必须紧密地团结在中央的周围,同中央在思想上、组织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做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反映情况,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或意见。只有这样,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当某些或某个党组织、某些或某个党员与党中央发生矛盾时,民主集中制要求全党服从中央,从而保证全党在中央基础上的一致。总之,如果说在党的纪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是政治纪律,那么全党服从中央,是我们党政治纪律中最高、最重要的政治纪律。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最重要的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同时反复要求,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健全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三会一课”制度,是我们党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三会一课”中的“三会”,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三会一课”中的“一课”,指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作为一项制度,是说要定期举行“三会一课”。

支部党员大会,是本支部全体党员必须参加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当然,党支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前召开。但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每个党员必须参加,不得无故缺席。《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是由党支部委员参加的会议,因而又称支委会,是研究和部署本支部工作、研究和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指示为主要内容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以解决本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党小组会,是由党小组所属党员参加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因为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只是为了便于组织党员学习、过组织生活和开展其他活动,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而成立的,甚至党员数量少的党支部可以不成立党小组,因而党小组会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协助党支部组织党员学习,分配党员工作,组织、督促党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时交纳党费、参加党的各项活动,协助党支部做好党员鉴定,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以及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考察和转正工作等。

党课,顾名思义,是由党员参加的,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大课堂,一般每半年上一次党课。党课可由党支部,也可由基层党委来组织。党课的主讲人,可以是党支部成员或基层党委领导同志,党支部书记、基层党委书记要主动、亲自讲党课,这样可以使党课内容更好地与本党组织党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相联系,对本党组织党员中存在问题可以找得更准确、原因分析得更透彻、整改措施提出得更对症;也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或上级党组织领导同志讲党课,这样可以对党课内容讲得更全面、更深刻、更精准,对启发党员提高觉悟和理论水平,开阔党员视野,激发党员学习积极性等方面,会产生更好效果。

(三)健全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

民主生活会制度,是指党支部定期召开以组织党员学习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党小组会或党支部会的制度。党支部委员会成员除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专门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的组织生活基本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是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一大法宝。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规范民主生活会工作、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提出许多新要求。2017年1月,中央印发了《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县以上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提供了基本遵循。这个《规定》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通过完善制度规定,促进民主生活会认真贯彻整风精神,保证高质量好效果。这个《规定》突出了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关键,推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这个《规定》提高了规范性和实效性,将近年来探索形成的有效做法与经验固化为制度,力求程序简洁明确、条文规范实用,提高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这个《规定》虽然是就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所作,但对于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来说,也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

为解决民主生活会中的问题,民主生活会应当按下主要要求去开展。

(1)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2)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看看自己、其他党员做得怎么样。①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②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③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⑤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3)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民主生活会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学习与本次民主生活会相关的领导人讲话、党内文件或报刊文章,以使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认真对待。②每个党员要逐一进行对照党员条件和特定要求,检查自身存在的差距,作严肃认真的自我批评。③党员之间互相开展批评。④根据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对所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规定整改时间。⑤主持人总结本次民主生活会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5)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机关基层党组织成员都应当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6)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7)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当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四)健全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就是全体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结合自己的各方面表现,在自评的基础上民主互评,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制定改正措施和期限,促使党员进步的一种组织管理制度。通过民主评议的形式,在全体党员中进行做新时期合格党员的教育,检查和评价每一个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从而为做好表彰优秀党员,清除腐败分子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奠定基础,以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评议党员是否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是否具有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能否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评议党员是否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能否站在改革开放前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评议党员是否有强烈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评议党员是否切实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的纪律,遵守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坚决做到令行禁止。评议党员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在每年年末进行。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和程序,主要分以下四个阶段:①学习教育阶段。对党员进行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结合不断变化的形势,结合党在特定时期的具体任务,学习党章以及党的有关重要文件,学习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学习时事政治以及其他与当前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相关的文件和文章。学习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要有针对性、讲求实效。②自我评价阶段。在学习讨论、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特别要检查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持廉洁、加强纪律的态度和行为,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③民主评议阶段。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或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自我批评要客观、深入,接受他人的批评要诚恳、虚心,有则改之,无则加勉。④组织考察和表彰处理阶段。党支部委员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并转告党员本人,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经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大家一致公认的好党员,由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对民主评议中揭露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员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处置或处理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组织批准,之后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原则要坚持,方法要得当。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在他们出党后,仍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在工作中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总之,把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化,有利于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达到激励党员进步,整顿党员队伍,纯洁党组织的目的。

(五)健全和完善党员档案制度

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党员档案,推进党员档案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是加强党员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党员的基本情况。掌握党员基本情况,是加强党员组织管理的基本前提,是做到对党员进行有针对性管理的必要条件,也是党员档案管理的基础。党组织需要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的党员基本情况如下:自然情况。如姓名、曾用名、原籍、社会关系、文化程度、生活履历、工作简历、身体健康状况、业务专长、受过何等奖励或处分、家庭住址、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和直系亲属,以及党员入党时间等情况。思想情况。着重了解和掌握党员、预备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特别要了解他们在政治风浪中的立场、观点,以及对党和党的事业的态度;了解他们是否在思想上自觉履行党员义务,能否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了解他们在实际行动中是否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自觉执行党的决议,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作用等等。工作情况。主要掌握党员所担负的各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完成情况,包括党员的本职工作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情况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情况,遵守党的纪律情况,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工作中的实际表现,以及参加党的会议、活动等情况。生活情况。恋爱、婚姻、家庭经济收入及支出情况;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工作学习环境、住房条件等等。

(2)发展党员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工作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证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员发展对象政审材料和考察材料、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情况记录以及与党内外群众谈话记录、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决议以及上报材料、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材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等。

(3)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材料等。

(4)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作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等。

(5)其他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党员的有关档案资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如党员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与本人人事档案合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管理。要指派档案专管员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做到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制度,提高党员档案管理水平。为了保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一般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装订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党员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党员档案的借阅。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得查阅。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阅、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派两名正式党员持本单位介绍信,并办理档案查阅手续。查阅党员档案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党员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借用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在限期内归还。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

党员档案的转递需要遵循以下规定: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六)党员鉴定制度

党员鉴定,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党组织对党员或党员对自己在一定时期的思想、工作、学习、纪律、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表现做出的书面定性评价。党员鉴定,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组织正面考察了解党员的一种有效形式。在一般情况下,党员在调动工作、参加较长时间的脱产学习、平时或年终总结工作时,都应进行鉴定。党员鉴定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党员自我鉴定。党员自我鉴定由党员本人对自己在一定时期内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做出评价。组织鉴定是由党员所在党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被鉴定的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做出评价。

党组织对党员做出的组织鉴定。党组织对党员做出的组织鉴定,要形成书面材料,且必须同党员本人见面。如果党员对鉴定有不同意见,党组织应当允许其进行解释或说明。如果党员不能正确认识问题,党组织应当帮助其端正态度,提高认识,以达到党员本人与组织在认识上的一致性。不论是党员自我鉴定还是组织鉴定,都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取得的成绩要写够,存在的问题要写透,以对党员做出客观、全面、公正的评价。

党员鉴定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可以在年末与民主评议党员会议一并进行。

(七)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党员联系群众的制度,是指党员要按照党支部的安排,在一定时期内与本单位的某些或某几个党外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以帮助党外群众解决思想、工作和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争取更多的党外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的制度。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员作为党组织的基本细胞,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是党联系群众的根本和关键。因此,党支部健全和完善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的实施,既有利于教育党员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又有利于党外群众加深对党的认识和了解,从而增强党员的先进性,增强党外群众拥护党和支持党的自觉性。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的具体实施,一般是党支部通过建立党员责任区、联系户等形式,密切党群关系。所谓党员责任区,是指党支部在党员经常工作和学习的一定区域内,通过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而带动周围群众,实现组织发展目标。所谓党员联系户,是指党支部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在党员自愿的基础上,分配给党员联系一定数量的党外家庭,以把党外群众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具体实施中,对于活动能力较强的党员可适当多联系几户;对有一技之长的党员,可多让他们联系几户;对于有特殊困难的非党农户,党支部则应制定重点联系计划,派专人进行联系和帮助,以使他们尽快从困境中走出来,感受党组织的温暖。

党支部要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以保证联系群众的党员保持先进性,为他们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致富技术创造条件。同时,党员也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党支部汇报自己所联系的群众的具体生产和生活情况,反映自己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八)党费收缴制度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按时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党员交纳党费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而且还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因此,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懂得交纳党费的意义,自觉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在申请入党前就已经有了的思想准备,在其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时,其实就已经向党表明了自己愿意交纳党费的意愿,同时这也是入党申请人向党组织做出的一种承诺。那么,入党之后,党员就必须由本人来兑现自己的承诺,亲自交纳党费。更重要的是因为交纳党费还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增强党员意识的一种必要载体,而增强组织观念、增强党员意识,这是除了党员自身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由他人代交。

党员必须按时交纳党费。一般说来,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每月交一次。通过按时交纳党费,使党员能够经常想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从而保证党员的先进性。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预交、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党员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按照我们党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党员交纳党费根据党员收入不同、身份不同作出了如下四种情况的规定。第一种:凡每月有比较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都要按照一定的收入比例交纳党费。这里又有四种不同档次。第一种即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第二种: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第三种: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第四种: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党员本人自愿在规定标准以上多交党费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交中央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党员党费必须用人民币现金交纳。但对于自愿多交数额较多的党费,可以使用存款折、外币、股票等有价证券。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关于党费的使用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的具体使用范围是: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党支部如果需要用党费办理以上事情,可向上级党委提出申请。如获批准,对于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及时向党员大会报告党费收缴情况。党费的收缴一般由党员主动交给党小组长,党小组长上交支部组织委员,组织委员上交基层党委的组织委员,然后再上交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因此,党组织必须及时督促党员交党费,必须及时将收取的党费全部上交,而不得私存,更不得随意动用。同时为使广大党员对党费管理便于监督,组织委员应当每年一次在党员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加强党员组织生活管理

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因此,党员组织生活管理,就是要在党的组织设置的基础上,使党员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党员组织生活管理,要紧紧围绕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的根本目的和任务,着眼于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一般说来,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学习

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重点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法律知识、科技知识以及与自己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以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素养、政治觉悟、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增强为党和人民做好工作的事业心和工作本领。

 

(二)下达上传

“下达”,一方面是指向广大党员传达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文件,并组织党员学习讨论,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结合本地、本部门、本支部、本小组的实际,论证或制定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另一方面是指向党员布置本支部的任务,提出要求;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检查党员学习、工作及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的情况。“上传”主要是指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反映本支部党员的整体状况以及典型情况,提出有关推进工作的建设性意见等。通过下达上传,构建起党的上级组织了解党员群众、联系党员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三)严肃组织生活

严肃认真的党员组织生活是党员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的大熔炉,而民主生活会则是严肃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形式。在民主生活会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地分析党员的思想情绪,反映党员的意见和要求,找准本支部党员的思想主流和异动情况,并对其按照党的相关规定精神准确判断其正误。在此基础上,对积极向上的正能量给予表扬和鼓励,使其大力弘扬;对不良思想和风气,要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在苗头或初期,从而达到既弄清思想、分清是非,又团结同志、共同提高的目的。特别要做好监督检查本支部党员执行党章党纪的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讨论党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

(四)研究发展党员工作

讨论和制订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提出培养、教育、考察积极分子的措施,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通过党员发展工作唤醒党员自身在入党时的激情,感受怎样做才是合格共产党员,自己与合格共产党员的要求有多大差别,应当如何改进等。

 

(五)组织有益活动

围绕本单位业务工作组织党员建言献策,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各项任务。开展其他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如参观革命遗址或革命文物展览,进行党史或党的优良传统教育;组织党员观看有教育意义的录像、电影、戏剧,参观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以提高党员对现实问题的认识水平;听取英模人物的事迹报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等。

(六)处置不合格党员

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按照党章要求,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要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一般说来,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党员。在思想方面,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在政治方面,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在作风方面,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在工作方面,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在组织纪律方面,松懈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在道德方面,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对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①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②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③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④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⑤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要注意以下几点。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几种特殊情况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对特殊情况下的党员组织生活管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比较灵活的方式。

(1)对外出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的形式:党员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到单位的党支部;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原党支部可以为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参与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外出地点不固定的,应主动与原党支部保持经常联系,定期汇报外出后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临时外出的党员,仍在原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原党支部应当根据他们外出时间的长短和人数的多少,建立临时党支部或临时党小组,定期过组织生活;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所到单位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但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那些未经党支部和有关部门批准外出的党员,或外出后不主动与原党支部联系,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2)对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的形式: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党支部管理的退休干部党员,仍在原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退休干部党员党支部;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的退休干部党员,可以在居住地街道或农村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党员,参加居住地街道(或农村)的党支部的组织生活;退休的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或亲属,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持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他们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安排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次数不宜过多,负担不宜过重,特别是对于年老多病、行走不便的党员,党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3)对长期病休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形式:对那些身体状况较差,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党支部可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那些身体条件许可,本人愿意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可适当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对那些休养地点距本人单位较远且休养时间较长的党员,可持组织关系介绍到所去的疗养地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对患精神病期间的党员,可以暂时停止其党的组织生活,待病愈后再恢复其组织生活。

(4)对受处分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形式: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和作出缓期登记、暂缓登记、限期改正、延长预备期等组织处理的党员,仍可过组织生活;对经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劝其退党的、开除党籍的党员,一般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对停职反省期间的党员,一般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对因经济问题被司法机关宣布立案侦查,但没有被收审、逮捕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党员,一般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也可以暂停其组织生活;对因触犯法律被劳教但没有被开除党籍的党员,应停止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拘役、管制、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党员,服刑期间应停止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对因公出国(出境)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形式:凡由国家派遣出国留学、讲学、进行学术交流或科学研究以及出访等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但党员本人要开具党员证明信交给派出部委保存,派出部委再将党员名单通知我国驻外使(领)馆党委,各驻外使(领)馆党委安排党员组织生活;援外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由派出单位统一转到外交部政治部,再由外交部转往我国驻外使(领)馆党委,各驻外使领馆党委安排党员组织生活;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包括所属单位),长期派驻港澳地区工作、人数在3人以上的党员,应组成党支部或党小组,定期过组织生活,若人数少,可暂不过组织生活,但应采取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凡在国外已建立劳务公司党委的部门的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党员,要持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在我驻外劳务公司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未建立驻外劳务公司党委的,持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由驻在国使(领)馆党委根据情况安排组织生活。

(6)对因私出国(出境)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形式:党员请假出国(出境)探亲或办理其他私事、劳务输出、自费留学(含伴读)等,其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或将档案保留在人才交流中心,党籍保留期限应同党组织批准其出国(出境)的期限一致,党籍保留期间停止其党组织生活,如期回国后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党员超假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说明理由,经党组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如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对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如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经批准出国定居的党员,如果一年后又回国,本人要求恢复党籍的,一般不予批准,但可以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者,要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报省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三、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因此,申请入党的人一经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有两种类型,即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因此,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临时(一般六个月内)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应按规定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证明信。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证明其党员身份的凭证。

(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丢失的处理

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处理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按期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党员,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其中需要说明的是,复员退伍军人由于工作安置问题造成组织关系失效的,经本人说明理由,并由安置部门党组织证明,可酌情考虑给予接转。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造成组织关系失效的,不予以接转。复员军人党员组织关系已接近失效期,尚未确定具体接收单位的,要及时把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部门单独建立的复员军人党支部,或转移到入伍前居住地的党支部,有关党组织应予以接收。

(三)停薪留职党员的组织关系

按照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辞职和停薪留职半年以上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他新工作单位的党组织;若暂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可将组织关系转到本人居住地区的党组织;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本人居住地区党组织,或者转到所在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党支部。

(四)党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内职务的任免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凡是正式组织关系已经转出原单位的,他在原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就应自然免除,不必另办免职手续。这样做,便于原单位及时补选或选调其他同志担任已缺额的党内职务。

 

四、党员党籍管理

党籍是指党员的资格,是党组织承认其为党员的依据。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从他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同样,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就失去了党籍。

党籍管理的内容涉及许多方面。有历史遗留的党籍问题,也有现实中存在的党籍问题,还有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党员的党籍处理问题,以及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党员党籍处理问题。在实践中,党员党籍的管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自行脱党党员党籍的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章的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视为自行脱党;党支部应对这样的党员做出除名决定;党支部应向上级党组织报送自行脱党党员的有关材料,如支部党员大会关于对自行脱党的党员除名的决定,党员自行脱党情况的证明材料,本人的情况说明或检查等。对自行脱党党员予以除名的时间,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算起。对自行脱党的党员,支部还应附上其自行脱党的理由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所写情况必须属实。证明材料必须经党组织考查审核。

(二)自愿退党党员党籍的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要求退党的党员,本人要写出退党申请书。如本人书写有困难,则应让他人代写并加盖本人印章。在要求退党的人写好退党申请书后,支部大会经过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党员退党后,上级党组织应将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的意见和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并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考”栏写明退党的日期和原因。自愿退党党员的党籍,从支部大会宣布之日终止。

(三)劝退出党党员党籍的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劝党员退党,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在支部大会上,支部委员会要向全体党员报告劝其退党的理由,支部对劝退党员教育的情况及本人的态度。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要形成书面材料,由被劝退党员本人签署意见。如果本人坚持不退,诚心表示愿意改正的,支部大会可以讨论决定让其限期改正。限改期满后,再由支部大会根据其表现讨论决定是否需要劝其退党。对既不愿被劝退出党,又没有决心改正错误的党员,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劝其退党。在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劝某个党员退党时,应通知被劝退的党员参加会议,并允许他提出意见和申辩。表决时,应让本人在场,且本人有表决权。如果被劝退的党员拒绝参加会议,支部大会有权在其拒绝到会的情况下,做出劝退的决定。党支部做出的劝党员退党的决定,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党员被劝退出党的时间,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算起。

(四)被除名党员党籍的处理

除名,就是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它是党内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但不是纪律处分。在自行脱党、自愿退党、劝退出党三种组织处理方式中,都涉及除名的问题。党章规定,对下列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五)被开除党籍党员的党籍处理

开除党籍,是党章规定的党内最高的纪律处分。开除党籍处分适用于两种情况的党员:一种是严重触犯刑律的,另一种是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而不改正的。对党员实施开除党籍处分,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批,并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五、党员党龄管理

党龄,是指党员成为正式党员后的全部时间。党龄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由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其在党内的生活和工作将受到一定的限制,故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不计入党龄。只有当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后,其才享有党员的所有权利。也就是说党员的党龄应从其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在党龄的计算上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从延长的预备期满后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他们恢复党员权利之后,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连续计算;由于多种原因而失掉一段时间党籍或被错误地开除党籍后又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应连续计算;由于多种原因而失掉一段时间党籍或被除名或被开除党籍的人重新入党后,党籍应从上级党委决定其重新入党之日算起,党龄从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以前一段时间的党龄不能计算在内。

第二节 不断探索党员组织管理的新途径

在党员组织管理实践中,不断开辟党员组织管理的新途径,对加强党员队伍的组织管理,保持党员先进性,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党务工作者还要不断研究形势任务的新特点和党员队伍的新变化,开辟更适合加强党员组织管理的新途径。

一、推进“创先争优”常态化

“创先争优”,即“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简称。“创先争优”活动,是党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实践证明,“创先争优”是党的建设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对于激发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生机活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对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更好地联系和服务群众、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对于推动党的建设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创先争优”不能局限于“活动”二字,必须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创先争优”常态化。

(一)推进“创先争优”常态化,必须明确“创先争优”的主要内容

“创先争优”的“创先”,就是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创先争优”的“争优”,就是争当优秀共产党员。

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要求是“五个好”: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能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员队伍好。党员素质优良,有较强的党员意识,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工作机制好。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工作运行顺畅有序。工作业绩好。本单位各项工作成绩显著,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事迹突出。群众反映好。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员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是“五带头”:带头学习提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带头争创佳绩。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埋头苦干、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带头服务群众。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自觉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弘扬正气。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由于各类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性质不同,党员的工作岗位不同,各基层党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坚持上述“创先争优”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对“创先争优”的具体标准进行细化,提出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要求,以体现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党员的岗位特点。

(二)推进“创先争优”常态化,必须采取有效方式

根据各地基层党组织的实践经验,扎实推进“创先争优”常态化可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承诺。基层党组织制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党员提出参加活动的具体打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作出承诺,接受群众监督。领导点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适时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进行点评,实事求是地肯定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群众评议。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适时组织党员、群众进行评议。评选表彰。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适时评选表彰创先争优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评选表彰要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公认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

二、党员目标管理

党员目标管理,是党支部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党员条件,对党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应当承担和完成的任务制定出较为具体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并建立一定的奖惩约束机制的一种管理手段。党支部围绕党员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实施党员管理,完成组织任务,实现组织发展。实践证明,党员目标管理是运用目标和责任机制科学管理党员的有效方法。它有利于调动和激励党员充分、有效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锻炼和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功能,便于把党员组织管理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促进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提高党员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党员责任区

党员责任区,是企业或行业党支部根据自身特点,围绕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确定每个党员在一定区域内的具体责任,以加强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管理形式。通常的做法是,根据党员不同的工作岗位、个人能力和活动范围,把需要党员承担和完成的各项任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每个党员,从而形成以一个或几个党员为主体,以一定数量的群众为对象,以一定区域为活动范围的党员责任区。在责任区内,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并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教育、影响、带动周围的群众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党员主题实践活动

党员主题实践活动,是党支部在党员教育管理中,有目的、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党员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而开展的一系列旨在增强党员精神文明建设的各种党内活动。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将党员管理教育的内容、原则、方法融为一体,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在党员管理教育和经济建设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党员主题实践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我为党旗添光彩”活动、“党员先锋岗”活动、“凝聚力工程”“鱼水工程”“党员为民服务周”“党员扶贫活动”以及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的各种竞赛活动等。这些主题活动的开展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五、党员议事会活动

党员议事会活动,是党支部通过党内召开专门的会议,让全体党员充分参与党内或本单位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以更好地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和本单位各项任务的一种党员管理活动。党员议事活动充分体现了党内民主的原则,可以使党员真正感受到党内事务由党员民主决定,感受到自己是管理党内事务的主人,对于激发广大党员民主参与的积极性,推进党内民主的发展,并由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党员议事会的内容,主要议涉及本单位、本部门的大政方针的大事,议党支部及其所在基层单位遇到的一些长时期群众意见比较大而又较难解决的难事,议上级党组织或本单位行政组织委托本支部党员去做的或提出建议和意见的事。

六、党员纪实管理活动

党员纪实管理活动,是指党支部通过记事簿让党员真实地记录自己参加组织生活以及履行党员权利、义务的情况,并由党支部通过调阅纪实簿,对党员进行鉴定、讲评和监督,以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种党员管理活动。党员纪实管理活动的内容,主要依据党章规定的对党员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由党支部确定。一般应包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参加社会活动的情况、学用法律和科学技术知识的情况、执行政策方面的情况、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对党支部要说的心里话或要提的意见和建议等。

七、党员模范日活动

党员模范日活动,是由党支部倡导、组织并创造条件,让党员在一天里尽可能多地做体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事的活动。开展党员模范日活动的目的,是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活动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走访慰问五保户、老党员、下岗职工;组织修路、植树、整理环境等公益性劳动;义务理发、修理家电、农具、工具等;还可以搞一些群众欢迎的其他方面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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